• 好会计:发票与付款的关系

    有了发票不是代表已经付款了,反之付款过了也不是代表有发票,那么好会计的小编就带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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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了发票就等于已经付款了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规定,发票是在购销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是接受服务等其他业务活动中开具或者是收到的收付款的凭证。 所以都是认为有发票的一方已经付款。,那么这提醒了我们合同的重要性,而且我们在做生意的时候要完善好合同, 如果是在付款前开发票等情况下,那么要在合同中写明, 如果合同没有包括在内,不能修改的时候,我们可以在收到发票时注明未付款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卖方开具发票,就有责任纳税,就算是没有收到款项,也要纳税的,这很可能加重负担。



    二、卖方拒开发票

    根据规定,对不开发票行为税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如果对还是不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是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在经过税务机关为相应纳税人代开发票,导致了经济损失,买方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卖方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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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不能仅凭发票来证明

    发票只是一种结算工具,是一种税款收据,是无法替代交易合同,同时也无法充分证明买卖关系。所以在实际交易中,通常首先进行交易,然后收到发票。 在当业务发生时,会计尚未介入账务处理,那么等收到发票再入账,那么这样给企业税收造成一定的纠纷。 这个时候如果企业没有提供其他辅助材料证明经营时间,那么企业可能面临法院和税务机关不予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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